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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

                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相对人又将财产转让,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时间:2023-02-17 16:01:43 点击:
                传播法律知识 · 弘扬法治精神 


                来源: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此文系根据刘贵祥专委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形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相对人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取得财产后,又将财▆产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第三人转让的处理。对此,实践中有债权人诉请撤销连╲环转让行为。撤销连环转让的主张有利于①债权的实现,也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但因民法典将撤销的对ω 象限于“债务人的行为”,这一主张存在◆法律理解上的分歧。但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后,债权︾人以相对人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为由,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卐,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

                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之↓下,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还需具备相对人知情的主观要件。这里所谓“相对人知情”,系指相对人知道债务人实施了有失公平的有偿◥处分行为。在债权人撤销权的两种情形中,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而撤销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则需要受让人知情。这是因为,在无偿ㄨ处分行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该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使受益人丧失了意外ぷ取得的利益,并不发生其固有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对此知情。否则,将不适当地限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空间。而在有偿处分行为的情况下,受益@ 人取得财产支付了对价。即使其对价有不合理之处,但■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本就是当事人自身所认可的价格。既然二者之间实施□了交易,那就意味着二者对价格达︻成了一致。因此,仅仅凭借不合理价格本身,并不容易对债务人的有〇偿处分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更何况,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受让人代表了整个交易秩序的安全,应该对其善意予以保护。只要债务人和受让人实施了二者互▲相认可对价的法律行为,且受让人不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就不应被动辄撤销。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价格与自己进行交易,更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其不再是善意,没有给予保护的必要,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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