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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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张某、李某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ζ 利害关系,法院依法追加其二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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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问题
根据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张某、李某陈述,王某与第三人李某并不受雇于张某,亦不受雇于张某的公司,三人是带着工具和所需材料去干活,干完活后,材料费用平」摊,工钱平分。因此,三人的合作模式、报酬分配方式更符合松散型合伙的特征,故法院确认在案涉工程中三人构成松散型合伙关系。对于原告提出的其受雇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A公司ω抗辩其将案涉工程承揽给B公司,但在庭审质证时,被告方证人韩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陈述,其在与张某联系时,并未询问张某的公司名称及公司资质问题,是在事故发Ψ 生后,查询所知B公司的准确信息。故对于被告抗辩将案涉工程承揽给B公司,法院不予采信。
从实际施工情△况可知,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之间构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综上,本案『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有误∑ ,应为“健康权纠纷”。
二、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将案涉工程承揽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及第三人,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不要求第三人张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并驳①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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