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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了,是否构成工伤!看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精彩判决~~~

                时间:2023-03-03 14:30:00 点击:

                正文


                来源: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小编按:这是一个悲『伤的真实故事!人社局不认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构成工伤,高院会怎么判?耐心看完,能学到很多东西!
                 
                张大明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张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大明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以王小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6月8日,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ㄨ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大明家属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张大明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大明在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规定中的事故,应包括意外事〗件、故意或者过失性的行╲为造成的事故,并不仅指意外事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卐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条款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 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工伤保①险条例》第十六条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是指职工故意犯罪造成本人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张大明受▽到的伤害是其故意犯罪『引起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因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张大明于2017年9月30日早上前往医院到︾达120急救中心门前,是处于正常去到单〓位上班的时间,其目的亦明确即上班,张大明上班的地点亦在医院,张大明于7时45分左右被王小石伤害时,直接原因是王小石单方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并对张◥大明进行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大明与加害人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受到的伤害其自身并无任何过错。对张大明而言,其在上班途中受卐到王小石的故意伤害,仍是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到伤害。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来理解,工作时↑间可以放宽到上下班期间,地点也可放宽到工作场所之外。张大明因在上班途中受到素不相识的王小石的暴力伤害,符合因工作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张大明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对原告主张,应予支持。
                 
                被告市人◥社局、人社厅在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和复议申请后,分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未@ 详尽分析,作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亦无助于充分保障无过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人社厅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ㄨ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大明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工作地点是在医院,而张大∑明被害的时间是在上午约7时45分,被害的地点是在医院的门口,从构成工伤的形式要件来看,如何正确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性”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张大明受到暴力袭击时虽然未在上班时间内,也√未实际到达工作场所,但距离规定的上班时间√只差约15分钟,距离工作场所也只有一▽步之遥,不能等同于距离上班时间还很长与距离上班地点路程还很远的情况。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张大明的上班时间与上班路线不属●于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
                 
                关于工作⌒ 原因的认定,张大︾明当天是沿着自己住处到医院的路线去上●班,是奔着工作去的,他去医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工作,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情况,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张大明是去干别⊙的的事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意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解释▲精神,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张大明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未能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解释精神,将张大明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常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々,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々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但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过度的解读,超出了应有的权↘限,应予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ぷ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再审

                申请再审:一、二审乱判,擅自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扩大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
                 
                人社局申请再审称:1、张大明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2、原一审、二审判♀决擅自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扩大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了工伤认定法定原则,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人社厅也申请了再¤审,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〇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张大明未曾为王小石服务,张大明受伤害的结果与其医生本职工作没有关联性,其受伤的原因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张大明所受伤害不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三个并列条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ㄨ例》第十㊣ 四条第∮(三)项规定的ζ应当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事发当天,张大明虽然以上班为目的,也在合理的时间及合理的路线√上,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ω的在“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未包♂含遭受暴力伤害情形。
                 
                二、工伤认︻定时,不能断章取义创设工伤认定新情形。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认定工伤的情形及条件,不允许自行创设新的工伤认定情形。
                 
                2、原一审、二审判决随意组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适╳用条件,从而认为张大明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情形亦应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ξ错误。
                 
                高院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工伤问题,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关于张大明所受ζ 暴力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来看,并非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前后,或者因工外出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等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情形下,受到事故伤害的,也有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应当具有独立性,就受到暴力意外伤害而言,对应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综合而言,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有外延的,但是单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而言,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外延的。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而且,张大明作为医生,其从未因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与王小石有过交集▓,王小石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是对张大明履行医生职务行为不☆满而实施,张大卐明所受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医生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
                 
                二、关于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问题
                 
                事发当天,张大明步行去上班,属于在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情形,但是∏如前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张大明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应当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各种ζ 情形中,并未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原二审判决▓认为“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依法依理应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这种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方法,已经实质改变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从全面审查认定来︽看,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除不符合上述分析情形外,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市人社局、人社厅提出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行终1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3行初48号行▓政判决;
                 
                三、驳回张大明家属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0)桂行再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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